审计执法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1.主要执法事项清单(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救济方式、办公地点、办公电话、监督电话等)。
2.执法人员信息(包括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执法类型、所在执法机构等)。
3.审计期间、审计工作纪律和工作要求、举报电话。
二、区审计局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
1.审计通知书。
2.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实施方案。
3.送达回证。
4.审计工作底稿。
5.审计证据材料、审计取证单。
6.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稿)。
7.查询被审计单位账户和个人存款的通知书。
8.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
三、区审计局重大审计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1、在审计法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违纪问题拟作出的审计决定;
2、拟作出封存有关资料资产、暂停拨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等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通知书;
3、拟作出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决定;
4、拟作出查询被审计单位账户和个人存款的通知书;
5、其他需进行法制审核的事项。
蕉城区审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审计执法依据
1.《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5.《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7.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承办机构
根据不同的审计项目分别由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审计数据中心等股室(中心)承办。
三、审计工作流程
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监督工作程序是:
1.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2.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及时提出审计报告。按照局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以局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等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单位等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审计组应当对采纳被审计单位等意见的情况和原因,或者其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3.审计组所在部门在向局机关提交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等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和审计决定书等代拟稿前,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所在部门复核,所在部门复核后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并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审理人员进行审理。
4.审理人员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连同审理意见书报送局机关负责人。
5.局机关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等的书面意见进行研究,提出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重大审计项目由局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形成审计业务会议纪要。
6.向上级审计机关和区政府等及时报送审计报告、专题报告,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
四、监督方式
被审计单位的广大干部职工,对审计人员遵守《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审计人员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可向蕉城区审计局或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监督电话:0593-2822122。
五、责任追究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六、救济渠道
1.如果对蕉城区审计局所做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可以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蕉城区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2.如果对蕉城区审计局所做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可以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蕉城区人民政府裁决。裁决期间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七、办公时间、地点及办公电话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办公地点:蕉城南路74号地产综合楼8层
值班室电话:0593-2822122。
蕉城区审计局行政执法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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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城区审计局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