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宁德XX木业有限公司
处罚名称:宁德XX木业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案
处罚事由:宁德XX木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决定文书号:( 蕉 )应急罚〔 2021 〕工-27号
作出处罚的机构:宁德市蕉城区应急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2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