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庄X武
处罚名称:庄X武“12.17”事故责任案
处罚事由:庄X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六项的规定,对蕉城区“12.17”事故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决定文书号:( 蕉 )应急罚〔 2021 〕工-5号
作出处罚的机构:宁德市蕉城区应急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