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X
处罚名称:XX汽车零部件(宁德)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陈X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处罚事由:陈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决定文书号:( 蕉 )应急罚〔 2021 〕工-9号
作出处罚的机构:宁德市蕉城区应急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