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未经批准擅自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东方鲎案 | 何基昌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522011985021800** | 闽宁蕉海渔执罚〔2021〕 001号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 2021年1月22日上午,由宁德市公安局110转来群众举报有人收购冰冻鲎肉一事,蕉城区海洋与渔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蕉城区蕉南闽东西路北三弄一巷13号进行调查取证,发现当事人何基昌家中有冰冻东方鲎空壳数量(101只),鲎肉净重(226斤),分别装在三个冰柜中,经查实,当事人承认未取得市(地)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东方鲎的事实。该行为涉嫌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没收销毁,罚款 | 1、没收东方鲎空壳(101只)和鲎肉净重(226斤)并做无公害掩埋处理 。2、罚款人民币伍仟柒佰肆拾陆元整 。 | 0.57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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