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蕉城区赤溪腾旺废品回收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902MA2YGPRC7K
地址:宁德市蕉城区赤溪镇东边村坛里路*号
我局于2021年5月31日对你经营部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经营部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区内堆放有废旧树脂黏着剂化工原料桶1.51吨、加工成型的废铁成品29.63吨(1号堆5.74吨、2号堆3.59吨、3号堆20.3吨)。现场检查时,有刺鼻异味。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属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41-49。初步判断,现场堆放的化工原料桶属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及视频、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黄振森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经营部内1.51吨的废旧化工原料桶及29.63吨加工成型的废铁成品予以查封,采取就地查封的方式,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1年5月31日起至2021年6月29日止);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在此期间,你经营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经营部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附: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宁德市蕉城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日
宁德市蕉城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被查封(扣押)单位名称:宁德市蕉城区赤溪腾旺废品回收经营部
名称 |
数量 |
型号及特征 |
生产厂家 |
生产日期 |
存放地点 |
废旧树脂粘着剂化工原料桶 |
1.51吨 |
宁德市蕉城区赤溪腾旺废品回收经营部 |
|||
加工成型的废铁成品 |
29.63吨(1号堆5.74吨、2号堆3.59吨、3号堆20.3吨)。 |
宁德市蕉城区赤溪腾旺废品回收经营部 |
被查封(扣押)人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清单一式两份,被执行人和行政执法机关各存一份。如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
宁德市蕉城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被查封(扣押)单位名称:宁德市蕉城区赤溪腾旺废品回收经营部
名称 |
数量 |
型号及特征 |
生产厂家 |
生产日期 |
存放地点 |
废旧树脂粘着剂化工原料桶 |
1.51吨 |
宁德市蕉城区赤溪腾旺废品回收经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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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成型的废铁成品 |
29.63吨(1号堆5.74吨、2号堆3.59吨、3号堆20.3吨)。 |
宁德市蕉城区赤溪腾旺废品回收经营部 |
被查封(扣押)人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清单一式两份,被执行人和行政执法机关各存一份。如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