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进:
根据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902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你(单位) 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拟将你(单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本局《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告知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逾期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方式:信用监管股 0593-2812199
特此公告。
宁德市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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