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福建省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闽价检〔2018〕72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2018年4月23日由市物价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法制办联合印发《宁德市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宁德市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宁价检〔2018〕60号),要求各级市政府及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对现行有效的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和合法性审查及清理。
二、清理范围
对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中含有的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进行清理。重点包括:
(一)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二)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三)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四)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五)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六)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三、清理依据及处理原则
(一)清理依据
违反《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16〕304号)文件规定的要予以清理。
(二)处理原则
1、根据清理范围和重点,政策措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含有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的,继续有效。
2、根据清理范围和重点,政策措施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废止或失效:一是主要内容与《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16〕304号)不一致、相抵触,存在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的;二是已被新的政策措施所取代或宣布废止的;三是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其中,对废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合理的过渡期。对适用例外规定继续有效的政策措施,要说明相关政策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3、根据清理范围和重点,政策措施部分内容与《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16〕304号)不一致,存在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的,要予以修改。
四、清理结果
(一)《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促进冶金新材料产业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宁政〔2017〕16号)等3件涉及公平竞争相关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二)《宁德地区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农业局财政局关于加快闽东农垦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宁署办〔1999〕87号)等12件未涉及公平竞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失效或废止,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